2.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行政訴訟法1。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
2.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