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工作有檢察輔助人員參與司法辦案,根據職責和分工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檢察官助理由本院檢察長任命,對檢察官負責。除高檢院和省院有關規定明確必須由檢察官親自承擔的司法辦案事項外,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審閱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接待律師及案件相關人員,現場勘驗、檢查,實施搜查,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收集、調取、核實證據,草擬案件審查報告,草擬法律文書,協助檢察官出席法庭。
檢察院人員具體工作:
協助檢察官主持刑事和解,接收公民舉報、控告、申訴和犯罪嫌疑人自首,並進行初步審查,接受群眾信訪,協助檢察官做好息訴調解等工作。
運用技術偵查措施對搜查、查封、扣押、凍結、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偵查活動進行協助,對檢察官承辦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定、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並出具鑒定(檢驗)意見、審查意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