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三十壹條。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會見筆錄,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閱覽。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確認無誤後,要求嫌疑人在筆錄上簽字。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錄音、錄像、拍照等。,但應當事先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