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壹)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二)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書;
(3)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征求其對所聘請律師的意見。如果妳同意,讓他在聘請律師的委托書上簽字確認。
第壹階段:在偵查階段,律師符合犯罪嫌疑人要求的相關文件和程序。
1.律師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專用介紹信;
其中1-3為律師向辦案機關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師發給警衛部的材料。此外,律師向偵查機關出具1-3後,偵查機關將出具“關於會見的公函”,律師應將該公函連同1、2、4壹並提交警衛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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