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采取窩藏犯罪分子或者作假證明等方法,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為犯罪分子“窩藏”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指將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進行毒品犯罪得到的財物隱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隱蔽的場所,以逃避司法機關追查的行為。為犯罪分子“轉移”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指將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進行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從壹地轉移到另壹地,以抗拒司法機關對毒品或者進行毒品犯罪所得財物追繳的行為。“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指當司法機關追查毒品和贓物,向其詢問時,故意不講毒品、犯罪所得財物隱藏處的行為。本款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規定了兩檔刑,只要實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於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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