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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被扣押的私家車是否構成盜竊罪?

據說壹對開“黑車”、拉“黑活”的情侶被城管查獲。當晚,他們用備用鑰匙潛入停車場,試圖偷偷把車開走,被當場抓獲。讀書發人深省,引人深思。海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的內容:車輛被城管扣押後,車輛已經是公共財產,所有權已移交城管部門。因此,夫妻倆擅自駕駛該車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辯護律師認為,司機偷車是因為急著去接孩子。被告主觀上只是想逃避城管的處罰,不存在偷車的故意。被扣押車輛所有權未轉移,應屬於擅自轉移扣押財物,行為性質不屬於盜竊。法院判決,該夫婦秘密竊取已被行政機關查封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未遂)。河南衛哲律師事務所認為,盜竊被扣押的私家車不壹定構成盜竊罪,海澱法院的判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以現有的指控事實,這對夫妻很難構成盜竊罪。試簡要分析以下幾點,以供與北京同行討論和批評。從海澱區檢察院公訴意見披露的事實來看,這輛“黑車”的車主剛被查獲就開始“偷車”,行政處罰程序剛剛啟動,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還沒有下達。這個節點對於是否犯罪的認定極其重要。由於調查取證階段工作不到位,未來是罰款還是沒收還不清楚。“車輛被城管扣留後,車輛屬於公物,占有權移交城管部門”的結論是錯誤的。傳統民法中物權的取得方式沒有行政扣押,占有的法律地位在物權法中也沒有確立。壹般第三人嚴重侵害財產占有權沒有障礙,我需要謹慎。稍微受“在途錢,在途物”觀念的影響,管理者可以是受害者,但實際上他們在理論上缺乏基礎。海澱區法院認為,“城管管理的財物被盜,財產權受到損害”。這樣的判斷是典型的、可怕的客觀歸責推理。「盜竊」和「財產權受損」誰負責,還是互為因果?答案肯定不止壹個!同理,本案審判員可以排除偷車的目的是去接孩子,但很難排除逃避城管處罰的目的。如果盜竊完成,城管會詢問夫妻二人車的去向,兩人會承認是他們偷的,但相反會要求城管賠償車。這兩種相反的情況如何定性?還是這個判決結果,試著從立法層面分析壹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有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僅以其輸掉的賭資或者贏得的賭債為搶劫對象,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盜竊罪看似不同,但在沒有直接司法解釋的情況下,似乎不應該給他定罪。《行政處罰法》中有壹條規定,壹件事不再處罰。因為盜竊和經營“黑車”壹個是行政違法,壹個是刑事違法,不存在壹個事情不被再次處罰的問題。也就是說,夫妻倆不僅要沒收被盜的車,還有可能沒收“黑車”,客觀上就成了壹物雙罰的結果,謬誤可見壹斑。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不適用刑法第314條最合適,符合法無明文規定不適用的原則。從量刑輕重和判決效果分析,如果以非法處置扣押財物罪量刑,最高刑期為三年。綜合考慮犯罪未遂造成的危害程度、司法行政機關對扣押財物的處置等不同因素,遠低於盜竊罪壹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量刑幅度,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筆者認為,車主私自盜竊被扣押車輛,只能在城管行政機關強制賠償車輛或簽訂合同扣車沒收後才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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