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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壹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不能超過兩個

壹個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兩個辯護人的。在我國的辯護人的資格的限定中,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壹、壹個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幾個辯護人?

在刑事案件中,壹名犯罪嫌疑人可以請2個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也就是說壹名犯罪嫌疑人可以請壹至二位辯護律師,最多不能超過二位。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二、刑事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幹涉。

2、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辯護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托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壹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壹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另壹種拒絕辯護是指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被審判的時候面對的是代表國家力量的公訴方,因此國家為了平衡這種力量差別就允許犯罪嫌疑人請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相對於公訴方屬於弱勢群體因此國家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通過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壹系列的相關程序,旨在使得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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