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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和國外的刑事訴訟制度有什麽區別?

(壹)加強對犯罪的懲罰,同時重視對人權的保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除了“懲罰犯罪”之外,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同時,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註重人權保障方面也作出了以下新規定:允許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在起訴階段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擴大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範圍;擴大自訴案件範圍,使被害人享有廣泛的直接起訴權,同時將被害人定位為當事人,賦予其與被告人基本相同的訴訟權利,從而切實加強對被害人的人權保護;取消了拘留審查制度,科學明確地規定了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對象、條件和期限,等等。這些規定壹方面有利於偵查犯罪,另壹方面也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護。

(二)建立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訴訟機制。

與國外很多國家只將法院視為審判機關不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包括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環節。進行刑事訴訟的國家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這三個機關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地位平等,都屬於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其中,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偵查,人民檢察院負責起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利。

同時,在三個機關分工負責的基礎上,我國刑事訴訟法還強調三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並對此作出具體規定: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辦案違反法定程序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等等。

(三)確立了壹系列適合中國國情的科學的刑事訴訟原則。

中國同類程序法的許多基本原則符合中國國情,是中國特有的:如公、檢、法機關相互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依靠群眾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原則等等。

(四)實行職權主義和訴訟主義相結合的訴訟模式。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保留了原刑事訴訟法關於職權原則的壹些合理規定,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起訴階段依據職權單方采取偵查、起訴行為;在審判階段,法官有權在庭審過程中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和鑒定人、調查核實證據。同時,借鑒對抗制的有益經驗,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在起訴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特別是在審判階段,法院的庭前審查將由實質審查改為程序審查,有效避免法官先入為主,從而客觀辦案;對被告的訊問、對證人和專家證人的詢問以及文件證據的出示首先由起訴方和辯護方進行。即使法官進行了這些活動,也只是起到輔助作用,法官只有在審判過程中對證據有疑問時才能進行調查核實。此外,控辯雙方不僅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互相辯論,還可以在法庭調查階段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並互相辯論。

(五)賦予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權。

與西方國家不同,中國的人民檢察院不僅負責公訴活動,還具有法律監督的職能。具體來說,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有權審查全部公訴案件並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有權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出庭支持公訴;而且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刑罰執行等相關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六)規定了壹些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訴訟程序和證據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總結長期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壹些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訴訟程序:如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審理;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由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如果裁判在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提起再審等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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