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壹審法院作出裁判後,裁判並沒有立即生效。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且上訴期限屆滿後才生效。因此要想上訴,須在上訴期限以內提起。上訴期限的規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都有明確告知。民事和行政判決是在判決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民事和行政裁定是在裁定書送達後十日內。刑事判決是在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刑事裁定是在裁定書送達後五日內。期限都從文書送達後的第二日計算。雙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日期可能不壹致,其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則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壹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如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余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