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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民事案件時發現當事人已構成刑事案件怎麽辦?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若幹程序問題的意見》

壹、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法院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繼續審理。

2.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且涉嫌犯罪案件所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和責任的,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中止審理,並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待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不構成民事責任,比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或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單位作為民事被告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法院應當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按照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2)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將相關材料告知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在全案已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情況下,當事人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以同壹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二、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所涉及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實已經得到刑事判決的確認。

1.刑事責任主體和民事責任主體是完全競合的,刑事判決在處理財產方面已經涵蓋了民事責任的範圍(如行為人的行為涉及刑事犯罪,也構成民事責任,刑事判決中已經作出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或者責令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判決),被害人對其提起了民事訴訟。根據上海法院(2006)滬刑初字第245號《關於刑事判決中財產刑和財產部分執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刑事判決中財產部分的執行,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執行機關負責。

由於刑事部分的裁定具有執行的法律效力,且刑事判決中負責返還的主體與民事案件中負責返還的主體完全競合,不涉及其他責任主體,法院應當裁定刑事程序中作出的財產處置與民事程序中請求賠償的範圍壹致,被害人已獲得公力救濟的,就同壹事實再次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訴訟。

2.刑事責任主體和民事責任主體雖然競合,但刑事判決對涉案財物部分未予處理,或者僅部分處理。被害人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要求刑事責任主體返還財產或者對不足追繳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刑事判決雖然處理的是財產,但刑事責任主體和民事責任主體並不競合。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據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判決。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除刑事責任主體外,單位或者其他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比如,行為人以欺詐手段與受害人訂立合同,個人構成詐騙罪,但單位對合同相對人即受害人構成表見代理,或者單位有過錯的,單位應當承擔合同責任或者過錯賠償責任。雖然合同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是同壹法律事實,但由於責任不同,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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