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0065266.6
發文序號:2010091900167610
案件編號:5W100099
發明創造名稱:壹種組合互感器
專利權人:何排枝
無效宣告請求人:中山市先鋒電器有限公司
根據專利法第46條第1款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請求人就上述專利權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了審查,現決定如下:
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
維持專利權有效。
根據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定,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附:決定正文3頁(正文自第2頁算起)。
合議組組長:李熙
主審員:詹靖康
參審員:沈麗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15328號)。
案件編號:第5W100099號。
決定日:2010年09月15日。
專利號:200420065266.6。
發明創造名稱:壹種組合互感器。
國際分類號:H01F38/20。
無效宣告請求人:中山市先鋒電器有限公司。
無效宣告請求人地址:中山市東鳳鎮同樂工業園。
無效宣告請求人委托代理人:鄧清征。
無效宣告請求人委托代理人地址:中山市興中道興中大廈十五樓E、F室廣東金劍時空律師事務所。
專利權人:何排枝。
專利權人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東風鎮建業路8號。
專利權人委托代理人:丁湘俊。
專利權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廣東省中山市興中道八號科學館壹樓。
無效宣告請求日:2010年02月20日。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22條第3款。
決定要點:在評價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時,對現有技術壹般著重於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只有在現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的,才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
壹、案由
本無效宣告請求涉及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05年03月30日授權公告的名稱為“壹種組合互感器”本專利的專利號為200420065266.6,優先權日為2004年01月17日,申請日為2004年05月23日,專利權人為何排枝。
該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1-5的內容如下:
1、壹種組合互感器,包括金屬導桿(1)、瓷瓶(2)、電流線圈(8),電壓線圈(9)及變壓器油(7),其特征在於箱體(10)是密閉的六面體;在箱體(10)的前、後板(4)上連接若幹個鋼套(5),在鋼套(5)連接圓柱體絕緣材料(6),在絕緣材料(6)中連接瓷瓶在瓷瓶(2)中連接金屬導桿(1);在箱體(10)側平面板上連接鋼套(11),在鋼套(11)內連接絕緣材料(6),在絕緣材料(6)中連接二次連線螺栓(3)。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壹種組合互感器,其特征是鋼套(5)、(11)內壁均為螺紋槽溝(12);瓷瓶(2)的端部為波紋體(13)。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壹種組合互感器,其特征是箱體(10)內上部的電流線圃(8)連接瓷環(2);在箱體(10)下部連接電壓線圏(9)。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壹種組合互感器,其特征是在箱體(10)的前、後板(4)上連接的鋼套(5)為6個;瓷瓶(2)也為6個。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壹種組合互感器,其特征是在箱體(10)內盛入變壓器油(7)”
針對本專利,中山市先鋒電器有限公司(下稱請求人)於2010年02月20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壹5相對於附件1、2、3、4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第1-5項無效,同時提交了如下證據:
附件1:ZL99222574.4授權公告文本,公告日為2000年3月15日(下稱對比文件1),***8頁;
附件2:ZL95220528.9授權公告文本,公告日為1997年10月29日(下稱對比文件2),***8頁;
附件3:ZL99233184.6授權公告文本,公告日為2000年3月15日(下稱對比文件3),***5頁;
附件4:ZL97248063.3授權公告文本,公告日為1999年5月26日(下稱對比文件4),***8頁;
請求人認為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及公知常識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不需要花費創造性勞動的,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造性。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1中公開;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3公開;權利要求4的附加技術特征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公開,因此權利要求2-5也不具備創造性。
經形式審查合格,專利復審委員會於2010年03月23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並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證據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同時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本案合議組於2010年6月10日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了口頭審理通知書,定於2010年7月19日舉行口頭審理。
口頭審理如期舉行,雙方當事人均出席了口頭審理。雙方當事人對合議組成員和書記員無回避請求,對對方出席口頭審理人員身份無異議。本案合議組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理由、證據和事實進行了調查。在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對對比文件1—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請求人明確其無效理由與書面意見壹致。專利權人認為對比文件1的技術領域與本專利的不同,不能作為評價本專利創造性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證據,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在此基礎上,其從屬權利要求2-5也具備創造性。至此,合議組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可以作出審查決定。
二、決定的理由
請求人認為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及公知常識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不需要花費創造性勞動的,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造性。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1中公開;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3公開;權利要求4的附加技術特征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公開,因此權利要求2-5也不具備創造性。可見,請求人的全部無效理由均涉及創造性,並且均以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專利法笫22條第3款規定,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審査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四節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標準應當低於發明專利創造性的標準。……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壹般著重於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但是現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的,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
首先,本專利涉及“壹種組合互感器”,其是壹種用於電網計量計費的電氣設備,要實現電網計量計費的功能,其分類號為H01F38/20。對比文件1公開的則是壹種“全封閉式放電線圈”,是輸變電系統設備中的組成部分,其要實現的功能是與輸變電設備中的並聯電容器組或濾波電容器組並聯使用,當電容器組斷電時,把電容器組的電場能量安全快速的釋放出去,以保證電容器組重合閘時的安全,和維護人員的安全(參見對比文件1說明書第1頁第壹段).對比文件1的分類號是H01F5/00。可見,對比文件1的技術方案與本專利的技術方案無論是應用領域還是實現的功能均不相同,二者明顯屬於不同技術領域。
其次,請求人並未給出任何證據表明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可以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對比文件1所屈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並應用於本專利的技術領域。
綜上所述,對比文件1不能作為評價本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的對比文件。在此基礎上,請求人提出的全部無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決定
維持200420065266.6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
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定,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該款的規定,壹方當事人起訴後,另壹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