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種定義有區別。
(1)撤案,是指偵查機關發現立案偵查的案件存在壹定的法律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原立案依據的訴訟行為。
(2)終止偵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在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審理的情況下,導致案件終結的訴訟活動。
2.兩者的實現結果是有差異的。
(1)終止偵查:終止偵查是指經公安機關偵查,沒有證據證明該人有犯罪事實,嫌疑人已被排除,但有證據證明該案有犯罪事實。終止調查只是調查的結束,但不代表沒有責任和罪責。
(2)撤案:撤案意味著不調查,意味著無辜或不負責任。
3.這兩種執行過程是有區別的。
(1)撤銷案件,由公安機關報上級領導審批,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
(二)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終結偵查,撤銷案件,不提起公訴,判決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壹條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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