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因經濟條件有限請不起律師的訴訟當事人,或者涉及特殊案件的訴訟當事人,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即由政府設立的法制機構組織律師為申請援助的訴訟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那麽,法律援助案件如何分配呢?以下理由供妳回答。
如何分配法律援助案件
壹是在方便法律援助案件銜接的前提下,實現法律援助的連續性。
法律援助案件既包括訴訟案件,也包括非訴訟案件,既包括民事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分為非訴訟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非訴案件包括仲裁代理、行政復議、和解、調解。如果他們不服裁決或者達不成協議,就要送去壹審、二審甚至再審。在每種情況下,如果他們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可以給予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有三個階段:偵查、審查起訴、公訴。訴訟階段分為壹審和二審兩個審級。根據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從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開始,可以委托辯護人參加訴訟,被害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這壹階段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都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分階段進行的,即非訴訟案件、訴訟案件、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壹審、二審、再審分別指派出具指派函。在實踐中,為了保證案件的連續性,采取以下措施:
(壹)急救責任制,原則上對於進入訴訟程序的非訴案件或壹審交辦的案件,提起上訴啟動二審程序的,由首次指定的人繼續代理訴訟,為提高案件審結效率,不再另行指定律師,由原代理律師繼續代理訴訟。
(2)首問負責制,社會律師在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免費法律咨詢,認為經濟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協助委托人辦理法律援助的,原則上指定提供免費法律咨詢的律師為代理人。
(三)對於看守所、刑警大隊、檢察院等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定聯系律師為在押人員提供法律咨詢後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參與辦理具體信訪案件的案件,指定指定的聯系律師或者參與辦理信訪案件的律師為代理人。
(4)根據法律援助中心的安排,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社會律師在值班期間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指定值班律師代為辦理。
(五)在雙創活動中擔任聯系村(社區)服務律師,為聯系村(社區)村民(居民)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協助村民辦理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原則上指定服務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有利於法律援助均衡發展,實現法律援助全覆蓋。
目前市、區實行律師事務所對口管理,法律援助的指派只能由直接管理的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承擔,制約了法律援助的全面發展。適當擴大法律援助隊伍,提高法律援助質量。受管轄級別的限制,當事人選擇的律師是市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區法律援助中心無權指派給市屬律師事務所。只能在區律師事務所律師範圍內選擇或建議當事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無法實現當事人選擇律師的意願。其次,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由縣區法律援助指派的。在法律援助經費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對於申訴案件,由於區法律援助辦案經費的限制,通常建議當事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而市法律援助只能由市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單獨辦理,無法實現援助案件的連續性。
實際操作中也存在壹些問題。在現行法律援助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建議擴大法律援助指派範圍,將所有願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事務所納入區法律援助誌願者,並對市級法律援助經費給予適當傾斜,以彌補法律援助經費的不足。
三、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實現良好的社會秩序。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中,面對農民工集體工資訴求、走訪、訴訟等復雜疑難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壹方面要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另壹方面要幫助他們的合法訴求,引導他們通過合法途徑實現訴求。分配時,既要考慮承辦律師的能力,也要考慮責任心強的律師。
(壹)對於群體性糾紛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不僅要及時穩定當事人情緒,耐心解答,防止事態擴大,還要指派責任心強、有壹定政治覺悟的律師進行處理,使法律援助中心及時了解案件進展情況;
(二)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分類賦值不同處理。律師和基層法律工作者雖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在承辦的案件類型和適用法律的能力上有壹定的區別。在分配上,所有刑事案件或者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案件,無論是被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還是其他民事部分的代理,都不是基層法律工作者分配的。基本法律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分配給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復雜疑難案件分配給律師事務所;
(3)對於涉訪涉訴案件的發生,法律援助中心應根據案件情況及時指派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和處理工作。因參與律師已提前介入案件,對案件事實有清晰的把握,在法律意見得到當事人認可的前提下,將指派其代理。如果集體訴訟人數較多(20人以上),可以考慮指定兩名律師為同壹代理人;
(4)根據法律援助中心的實際情況,法律援助中心現有公職律師1人,主要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咨詢、審查、登記、網上錄入等工作。他們自身工作任務繁重,實際上並不承擔具體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工作。法律援助案件全部分配給律師事務所,同時去政府要求公職律師不接受法律援助補貼,嚴重削弱了公職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
(5)法律援助案件中,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不能為同壹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在審查指派時應註意雙方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或對方當事人代理案件的情況,避免出現壹名律師代理同壹案件的情況。
以上是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經濟條件有限或特殊案件的涉案人員,有權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費法律援助,保障其基本合法權益。但是,對於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仍然有壹系列的規定。以上是關於法律援助案件如何分配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