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只有少數車主在發現自己在公交車上丟失手機或錢包後,要求司機關門,乘客不準下車然後報警。因為很有可能妳找不到,卻要面臨耽誤其他乘客時間,搜身其他乘客隱私的指責。“搜身”之所以還如此普遍,只能歸結於“公交車上被盜”的基數太大,很多車主無法輕易承受這種損失。
那麽警察報警後壹般會怎麽做呢?
每次發生這樣的事件,不同的警察做的事情都大相徑庭。翻看類似案件的報道,可以發現不同警察的做法可以大相徑庭。我們大致可以總結出七種不同的態度,從高到低回應失主的要求:a、進入警局,逐壹搜查;b、未經乘客同意讓車主搜查;c、征得乘客同意後讓車主搜查;d、警察自己查,但類似於敷衍了事;e .勸說乘客配合車主的搜查,但拒絕車主讓其搜查的要求;f .勸說失主不要當場搜查,乘客主動展示物品不去看;g、直接告訴失主不要隨意搜查,把失主帶走做筆錄。
以13年2月發生在武漢和14年2月發生在廣州的兩起事件為例:武漢女孩要求搜查乘客的身體和包,警察首先勸說乘客配合,但壹半乘客同意,另壹半堅決拒絕。當女孩堅持要搜查另壹半乘客時,警察拒絕了;廣州警方到場了解情況後,“在門口對乘客逐壹搜身,查壹個放壹個”。但據多名網友反映,警方搜查非常松散。“比地鐵安檢還松。我們怎麽才能找到小偷呢?”“警察只是要求所有乘客拿出手機看壹看。如果有袋子,就打開看看。”
據乘客稱,2008年在廣州發生的壹起事件中,“警察讓公交車直接開進了何琳街派出所”。車上乘客按順序下車,挨個被搜身。這種檢查似乎非常嚴格,許多人對搜查抱怨頻繁。然而,人們心煩意亂,最終沒能找到丟失的錢包。
此外,有網友回憶了北京壹公交車丟錢包的事件。“警察來了,說沒有法律規定所有人都要坐公交車或者隨意搜查,也不能確定是丟在車上了。把聲稱丟了東西的人帶走,做個記錄,讓司機馬上照常開車。”
法律人如何看待此類事件也是五花八門?在許多關於此類事件的報道中,法律人士的意見也是分散的,而且有相當多的不壹致之處:
東南早報法律顧問林宇陽律師認為,警察對乘客進行逐壹檢查,是壹種偵查案件的手段。根據法律規定,警方有權檢查嫌疑人,並通過這種搜查排除嫌疑人。如果乘客不配合搜查,只會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導致小偷更加囂張。
沈陽知名律師馬喜圖認為,除非司機和車主已經鎖定嫌疑人,否則無權阻止其他乘客正常下車。但法律強調,任何公民在發生犯罪時,都應有報警和協助偵破案件的義務,因此其他乘客也應積極配合調查。
江蘇盛典律師事務所律師閆國亞表示,“警方可以進行搜查,但必須根據案件需要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請,並獲得搜查證後,才能進行搜查。”
湖北九通盛律師事務所主任馮佳琪律師認為,公交車上的乘客都是不特定嫌疑人。警察只能勸說乘客配合,不能強迫所有乘客接受搜身。乘客拒絕搜身是沒有問題的。
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於律師表示,警方搜查當事人必須有初步證據。針對該事件,警方沒有合理合法的證據證明車上乘客有盜竊嫌疑,也沒有人被指控,對所有乘客進行搜查顯然是不合適的。
綜上所述,法律人否認車主有權搜查其他乘客,但是對於警察是否可以檢查,對於程序和線索的要求,對於乘客是否可以不配合有不同的看法。
從情理和法理上來說,這個問題真的不好解決。其實“公交車丟手機該不該被搜”的問題並不是大陸獨有的。類似的事件在香港和臺灣也有發生,雖然沒有那麽頻繁,但是壹旦出現,基本和大陸的情況差不多。當警察過分配合車主搜查時,乘客就會抱怨,抗議警察權力的濫用。
這類事情之所以總有爭議,是因為問題很難解決。
從失主的角度來說,雖然可能理解為手機錢包丟了以後拿回來的機會不大,但關上門報警搜查總比什麽都不做好。其實已經有小偷被抓的案例了。畢竟挽回自己的財產損失比耽誤別人的時間和可能侵犯隱私更重要。所以要求關車門報警然後搜查也無可厚非——很多讀者在帖子裏提到,如果遇到類似情況也會這麽做。
對於公交車司機,大部分會選擇配合車主。這是因為,按照律師的說法,“乘客用硬幣上車,就與公交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運輸合同。公交公司有義務保障車上乘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有義務將乘客順利送達乘客選擇的公交站點。”公共汽車公司應對乘客財產被盜負責。雖然公交車也要對其他乘客的準時到達負責,但是為了抓小偷,關門、臨時停車或者開車去派出所都是緊急情況。如果小偷被抓住,其他乘客可以向小偷要求賠償損失。如果他們抓不到小偷,那也沒辦法,但也不能怪公交司機做錯了事。對於其他乘客來說,雖然很多人能理解失主的心情,但是耽誤時間造成巨大損失,或者被迫承擔壹次完全沒有必要的搜查,可能是難以承受的。特別是當壹輛車上有很多乘客時,延誤造成的社會總福利損失可能會大大超過車主的經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對其他乘客進行搜身才能離開,確實存在爭議。
對於警察來說,這種事情因為他的難處而難辦。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車主不容易提供小偷的線索,警察也很難判斷小偷是否還在車裏。這就很難做出決定,決定去搜索。妳要面對程序和線索的風險。如果不搜,可能會讓小偷白白走了,辜負主人的期望。衡量公共安全和公民個人權益(隱私、時間)並不容易。
難怪十幾年來幾乎每年都會發生很多類似的現象,但往往得不到妥善解決。
既然是常見且重要的治安情況,警方就應該發布可靠的指引。但是,解決問題的難度並不是解決不了的原因。既然在公交車上丟手機和錢包是如此普遍和重要的治安情況,而治安問題取決於社會環境並不是那麽好,那麽公安部門就應該想辦法在技術環節上解決這個問題。比如面對類似情況,警方有統壹的程序指引,以免同壹情況出現七種不同態度,只會讓民眾在這個問題上越來越無所適從。當然,具體到每壹起公交車被盜事件,情況會有所不同,需要警方靈活應對,但應該可以做出相對統壹的操作指南,並告知公眾,讓公眾配合。
要發布這樣的程序指引,需要大量的研究,比如掌握公交車扒手的數量、行動規律、搜身效果等。經過量化評估和綜合考慮,警方采取的政策很可能會比目前的情況更好。事實上,效仿香港警方,出臺《警察通則》、《警察程序手冊》等明確規範的操作指引,壹直是全國公安機關積極探索的課題,但公眾對此的認知有限。這說明我們應該更加重視這個問題,甚至提高水平,最好讓全國警方有統壹的案件操作指南。
這種方針的出臺絕不能閉門造車,要充分考慮民眾的意見。像“在公交車上能否搜身壹部丟失的手機”這樣涉及很多人利益的問題,不應該草率考慮。某地警方曾在媒體上給人“提示”處理公交車被盜事件。其中壹個人說:“妳應該溜到司機身邊,讓他停下來或者開到派出所,悄悄報警,讓小偷無處可逃。”這樣做,小偷可能被抓住了,但其他乘客卻被蒙在鼓裏。是否侵犯了其他乘客的知情權?如果重要的事情耽擱了,誰來承擔責任?在考慮這些問題之前,警方應該與公眾充分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