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成功辯護案例2022 案例分析 本案存在組織賣淫罪和介紹賣淫罪的爭議,因本案為臨時性組團賣淫行為,時間較短,涉案金額不大,社會影響有限,所以最終按照介紹賣淫罪定罪處罰。 本案律師為被告人梁某進行辯護,針對被告人梁某的情節提出被告人梁某屬於從犯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梁某在第二天有中止參與繼續犯罪行為應按照有利於被告的原則進行處理;案件存在部分事實不清的情況,被告人梁某為接送嫖客的人員之壹,起訴書指控接送嫖客的人員為兩人梁某和孫某,但事實上為四人,有案外人未抓獲,其罪責不應由現有被告人承擔。等。這些辯護思路取得良好效果,案件開完庭後即對被告人梁某取保候審,並最終取得辯護成功。 案例 西安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陜01**刑初***號 公訴機關西安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於陜西省西安市,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民,現住西安市***號。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於20**年*月**日被抓獲,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西安市某某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陜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田某,男,19**年*月**日出生於陜西省西安市,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業,現住西安市雁塔區*****號。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於20**年*月**日被抓獲,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西安市某某區看守所。 辯護人***,陜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於陜西省西安市,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地西安市蓮湖區***號,現住西安市****室。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於20**年*月**日被抓獲,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西安市某某區看守所。 辯護人**,陜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於陜西省西安市,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業,現住西安市***號。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於20**年*月**日被抓獲,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西安市某某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陜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孫某,男,19**年*月2日出生於陜西省**市,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民,現住西安市**區***號樓***室。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於20**年*月**日被抓獲,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辯護人**,陜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梁某,男,20**年*月*日出生於陜西省**市,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現住***組。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於50**年*月**日被抓獲,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辯護人杜凱,陜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某某檢刑訴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劉某某、梁某、孫某犯介紹賣淫罪,於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年*月*日西安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某某檢刑變訴[20**] **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對指控事實進行了部分變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西安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年*月**日,被告人康某某、郭某某、田某、劉某某四人經合議後,預謀以網銷的方式,非法從事介紹賣淫活動。由康某某負責從網絡招攬嫖客並聯系賣淫女,由田某在西安市某某區***酒店**開房做為接待間,由郭某某負責財務管理,由劉某某打雜從事買水、買煙等,由被告人梁某、孫某負責將網絡招嫖來的顧客接送至賣淫女開的房間。由賣淫女自行開房做為賣淫場所,如當日接待五個以上嫖客,由郭某某向賣淫女退還當日房費做為獎勵。同年*月**日開始經營後,賣淫女劉某某、余某、王某等分別在西安市某某區某某村某某酒店開房,以888元、999元兩個收費標準向康某某等人介紹的嫖客提供有償性服務。888收費標準由康某某向網銷支付500元向賣淫女支付260元,康某某提成50元,賺取介紹費70元;999收費標準由康某某向網銷支付550元,向賣淫女支付350元,康某某提成50元,賺取介紹費100元。所得收益每日給康某某支付500元固定工資,每日向梁某、孫某分別支付300元固定工資,剩余盈利部分扣除接待間租金以及獎勵賣淫女房租租金後由康某某、郭某某、田某、劉某某四人平分。****年*月**日晚,賣淫女余某、王某在西安市某某區某某村某某酒店從事賣淫活動時被公安人員現場查獲。經查,該窩點自****年*月**日至*月**日,通過網絡發布招嫖信息,招攬嫖客50余人次,通過微信轉賬收取嫖資2.9萬余元。通過支付寶轉款2萬余元。 ...... 孫某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惟辯稱被告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其在本案中是員工角色,僅領取正常薪酬,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免於刑事處罰。 梁某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惟辯稱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從犯,有坦白情節,違法所得數額較少,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年*月**日,被告人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劉某某四人***同商議,以網銷方式從事介紹賣淫活動,約定獲利均分。康某某通過網絡招攬嫖客,並聯系賣淫女,賣淫女自行開房做為賣淫場所,田某在西安市某某區某某村某某酒店租房接待嫖客,郭某某記賬,並通過其微信、支付寶賬戶收取嫖資,發放工資、提成,劉某某為客人提供煙、水等物。後田某又叫來孫某,康某某叫來梁某,由孫某、梁某聯系接送嫖客至賣淫女房間,並向嫖客介紹服務套餐及價格,提供郭某某的二維碼收款。20**年*月**日晚,康某某聯系的賣淫女余某、王某在西安市某某區某某村某某酒店從事賣淫活動時被公安人員現場查獲。經查,20**年*月**日至**日,各被告人先後以上述方式介紹賣淫女余某、王某等人向嫖客提供賣淫服務,招攬嫖客50余人次,收取嫖資38000余元,向梁某發放工資300元,向孫某發放工資600元。 又查明,****年*月**日,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劉某某、孫某、梁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案件審理過程中,田某主動退交違法所得13000元,郭某某主動退交違法所得13000元,劉某某主動退交違法所得13000元,孫某主動退交違法所得600元,梁某主動退交違法所得3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劉某某、孫某、梁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且有...... 本案的證據有: 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證言、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微信轉賬截圖、記賬截圖、住宿登記表、微信聊天記錄、被告人供述、戶籍信息、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劉某某、孫某、梁某通過網絡招嫖,介紹他人賣淫,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介紹賣淫罪。西安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康某某、田某、郭某某、劉某某四人合謀從事介紹賣浮活動,並約定獲利均分,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屬主犯,故辯護人關於郭某某、劉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但田某、郭某某、劉某某在***同犯罪中作用均小於康某某,對田某、郭某某、劉某某可酌情從輕處罰;孫某、梁某在***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六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田某介紹他人賣淫,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適用緩刑,故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案件審理過程中,田某、郭某某、劉某某、孫某、梁某已積極退交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壹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壹款、第十三條第壹款之規定及《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被告人康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2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田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又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郭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又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劉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又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孫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梁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其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八份。 審判員*** 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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