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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舉證質證的方法有哪些呢

舉證質證方法與技巧是什麽

1.及時舉證

要在法庭調查階段及時舉證,切忌“留壹手”,企圖在法庭辯論時用此證據作為駁倒對方的“秘密武器”。

2.按序及時舉證

A.原告舉證

B.被告舉證

C.科學舉證

---代理人應當尋找與自己代理案件有關的法律文件,看誰應負舉證責任,自己是否有必要舉證,是否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應該舉證,就必須盡力尋找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各類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指引,見附件壹)。

---開庭前作要好充分準備,將證據分類,列出證據清單。(將所有準備在法庭出示的證據分類、編號、說明每壹份證據證明什麽問題)

---當事人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時,應當圍繞訴訟請求事項對證據進行分組歸類編號,列出證據目錄,證據清單按照“序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證據來源、頁碼”的格式制作(附件二,證據目錄格式);

在證據目錄中對每壹份證據材料的證明內容(指向)應當予以詳細表述和說明,必要時要對證據材料中與待證事實密切相關的主要內容進行摘錄,並作說明;

在證據目錄中還應當標明每壹份證據材料的來源;

證據編號同時標註在證據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處,並且必須與證據清單上列出的證據頁碼保持壹致;

具體來說:

---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以及與原件、原物與復印件相符;

---在接受質疑中說明證據與本案事實相關;

---說明證據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規定;

---在接受質疑中說明證據的內容真實;

---在接受質疑中陳述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自己無利害關系。

3.舉證的誤區

切忌:將所有收集到的證據不分種類、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沒”最重要的證據,影響證據的效力。把握好舉證中心。律師在打官司時不能漫無目的、漫無邊際地向法院提供證據,而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進行舉證,這就是舉證中心。偏離此中心,就會適得其反。

4.疑證不舉

舉證的目的,是為了使己方證據得到法官的肯定與認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決結果。訴訟實踐中,收集的“似是而非”的證據,這些證據有利於己方的證明價值,又有利於對方的證明價值,甚至對方的證明價值高於己方。對於這類證據在訴訟中應盡量少舉或不舉。

切忌舉出對己方不利的證據。

5.彼證我用

由於各種原因己方當事人將重要證據滅失,或原始證據在對方保存。由於舉證不能,會在訴訟中處於非常被動地位。如何處理?

A.通過對方的起訴或答辯時的疏忽和遺漏,及時申請法庭要求對方舉出相應的證據,為我所用。

B.通過對對方當事人證據的質證,去偽存真,彼證我用。

C.提供證據證明證據在對方,舉證責任倒置。申請法庭調查取證,對方若不出示,法庭將推定對方妨礙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6.以攻為守

如果處在舉證不能或無證可舉的情況下,怎麽辦?最好的防守是主動進攻:

A.從對方陳述的事實中尋找“蛛絲馬跡”;

B.從對方提交的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入手,尋找“蛛絲馬跡”;

C.通過發問,否定對方及其證人不利的陳述或證據,將對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證據為我所用。如: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時間、地點、物證的大小、價格等方面發問。

7.根據案情擬定舉證提綱

A.根據案情和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策劃舉證和應對舉證;

B.書寫舉證、應對提綱。

六、沒有證據或者不能按期舉證的後果

1.當事人沒有證據或是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能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逾期提交的證據,法院在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3.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法院不予采納。

4.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不預交鑒定費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七、如何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壹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

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1.創設專家輔助人制度的重要意義:

A.提高了當事人對專門問題的參與性;

B.有助於法官保持必要的獨立性。

2.專家輔助人的作用:

A.就案件的專門問題進行說明和接受詢問或者對質;

B.幫助當事人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3.需要註意的問題:

A.專家輔助人與專家證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闡釋和說明,後者的作用是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結論性意見。

B.專家輔助人出庭,當事人要書面申請,並須得到法庭批準。

C.專家輔助人出庭,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八、其他

1.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偽造、毀滅證據,組織證人出庭作證,指使、墮買、脅迫他人做偽證的,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否則,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當事人將證據提交法院時應向法院具體承辦該案的法官或書記員索要收據,收據上應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收到的時間,並由法官或書記員簽名或蓋章,以免遺失,對己不利。

民事訴訟質證技巧有哪些

(壹)聽的技巧

1、聚精會神。邊聽、邊記,做到不遺漏、不誤解。

2、不被對方情緒性詞語所幹擾。

3、註意對方的語氣、語調、語速等。要善於聽音辯調,註意對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

對法庭上出示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要仔細辨別。辨認,是對該類證據最主要的調查手段。

(三)問的技巧

出庭前準備發問提綱,在法庭調查時依據庭審調查情況變化,再適當調整。主要審查:

---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作證資格;

---證人證言和鑒定結論及勘驗結果是否真實;

---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是否在程序上違法;

---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證明是否與案件相關等等。

巳經清楚的問題,不必再質問;比較清楚的但還有些不足的問題,要變換角度發問,以免“重復發問”之嫌;對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夠清楚的問題應有計劃地發問。

(四)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質證要點:

1、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壹般情況下,應掌握原件、原物優先規則,堅決要求對方出示原件原物,並認真辨認和審查對方當事人出具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原件、者原物,判斷其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下列情況之壹可以除外:

A、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B、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壹致的。

3、審查內容:

---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質證的方法

1、單壹質證,即壹事壹證壹質。即將對方當事人所舉的證據和法院調取的證據逐壹加以質證,並提出反駁證據或意見。

2、壹組壹質證,即階段質證,即壹事壹證,壹證壹質。

3、分類質證,即對證據或訴訟請求依據壹定的標準先進行分類,確定幾條線索,再加以質證。

4、綜合質證,即對全案待證事實和所有證據進行集中認證。

以上四種質證方式,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交叉運用。

在舉證質證的時候要能有專業的人士進行指導,就能夠避免產生很多的麻煩和爭議,也能避免犯錯誤。對舉證質證方法與技巧還需要去進壹步了解,在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應該要積極找律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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