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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檢察院打電話來要簽認罪書,認罪。

被取保候審後,檢察院要求簽署認罪悔罪書,意味著案件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正在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考慮是否起訴。此時,認罪認罰書的簽署,實際上是犯罪嫌疑人對其犯罪事實的認可和願意接受相應法律處罰的表示。

壹、認罪書的意義和處罰

認罪認罰書是指犯罪嫌疑人自願承認自己的罪行,接受法律處罰的書面表示。簽署認罪悔罪書,通常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放棄部分或全部辯護權,認可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

二、簽署認罪悔罪書的影響

在簽署認罪認罰書後,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會考慮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態度,這在壹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案件的起訴決定和量刑建議。同時,簽署認罪悔罪書也可能有助於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但是,在認罪認罰書上簽字,並不意味著對嫌疑人從輕處罰。在量刑時,檢察院仍然會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認罪悔罪的誠意等因素。

三。簽署認罪悔罪書的註意事項

犯罪嫌疑人在簽署認罪悔罪書之前,應當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法律後果,並在律師的協助下對案件進行綜合評價。同時,犯罪嫌疑人應當確保認罪悔罪是自願的,而不是受到任何不正當的壓力或引誘。

此外,犯罪嫌疑人在認罪認罰書上簽字後,仍有當庭辯護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隨後的訴訟過程中,如果認為自己的供述和處罰有錯誤或者不當,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

總而言之:

取保候審後檢察機關要求簽署認罪悔罪書是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重要環節。犯罪嫌疑人應當充分理解認罪認罰的意義和影響,在律師的協助下慎重決定是否簽字。犯罪嫌疑人在認罪認罰書上簽字後,仍需尊重法院的審判程序,並有當庭辯護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4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67條規定: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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