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傷殘鑒定
解析問題
林某所做的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效嗎?
案例回放
林某是承德在京打工的農民,2005年1月5日因交通事故被馬某駕車撞傷。為了早日解決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以回家過年,林某在治療尚未終結的情況下就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傷殘鑒定,被拒絕。於是林某就擅自到河北某市法醫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傷殘等級為V級,隨向法院起訴,馬某對林某的傷殘鑒定持懷疑態度,認為其傷殘級別為VI級,馬某咨詢河北某市的法醫鑒定中心的鑒定是否有效?
處理策略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壹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並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由此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本案林某委托的河北某市法醫鑒定中心的鑒定,壹是沒有治療終結沒有醫院的出院及診斷證明,二是沒有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自己到河北某地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如果公安機關或馬某對此結果無異議,則有效如有異議則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推薦的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換位思考
傷殘鑒定確實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程序準確地說是事故處理程序中壹個很重要的環節,不同的傷殘級別賠償數額會差別很大,不管是賠償權利人還是義務人都不能消極等待,積極接受鑒定結果,如果覺得鑒定結果差異太大可申請重新鑒定。這有兩種方式壹是在法院訴訟鑒定結論是證據壹種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鑒定,二是當事人提起重新鑒定。
律師提醒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壹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法律依據
1、公安部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3、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2002-12-01發布2002-12-01實施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