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相信應該是眾所周知、家喻戶曉的人物,它是上個時代最著名的體育運動員,被稱為籃球之神。的確在籃球界,它的輝煌和他的傳奇是非常多的,也正是因為如此而被大家廣泛談論。而對於喬丹體育,相信大家也不陌生,這是我國的壹個比較出名體育運動品牌。而近日,喬丹本人,對喬丹體育發起起訴,通過法院多次審判後,決定由福建喬丹體育向球星喬丹賠償精神損失撫慰費以及訴訟費合計35萬元,並停止使用喬丹這個商號和商標。其實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糾紛就是姓名權的使用,福建喬丹體育未經喬丹本人同意,就擅自使用喬丹這個商號和商標,而引起當事人申訴。
作為當事人喬丹而言,肯定心裏不爽,必須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雖然說這個喬丹體育很好的把他在中國市場做了壹波推廣,並且效果非常不錯,讓他成為大家家喻戶曉的人物,但其始終是受害者,畢竟自己姓名被侵權這麽久,而且也未經其授權,所以對於他選擇訴訟的方式是表示理解的,而且是合法的。
而對於福建喬丹體育而言,判罰的結果賠償現金及商標商號不能再使用,現金都是小問題,但是商標禁止使用對於他而言損失就大了,完全顛覆了他的整個品牌和整個市場運營計劃,不過即便如此,那也是自找的,他註冊該商標時就應該意識到遲早會有今天的,如果事先能夠和當事人進行確認,並能夠獲得對方認可,那將不會發生諸如此類的壹系列問題。
所以日常看起來是很小的壹件事,其實可能都存在很大的隱患,所以大家在做選擇的時候壹定要仔細考慮每壹個細節,爭取將所存在的風險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