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人民和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使用辦法》第十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和廣告;
(2)日常生活的陳設;
(3)私人慶典、懸掛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法律依據
《國旗法》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作為商標或者廣告使用,不得用於私人喪葬活動。
《國旗法》第十九條:在公共場合焚燒、損毀、塗寫、汙損、踐踏國旗,故意侮辱中國人民和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