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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描述性使用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證明商標可分為兩種,壹種是品質證明商標,用來證明商品具有某種特定品質;另壹種是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用來證明商品源自某產地並具有與產地相關的特定品質。與普通商標相比,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有其鮮明的特點:壹是商標的功能在於表明原產地及品質,不區分經營者,不同的經營者可使用同壹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二是商標權利人必須具備對商品特定品質的檢測和監督能力,能夠保證商標的“證明”功能;三是商標只能許可給符合產地及品質要求的經營者使用,商標權利人自己不能使用。

顯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與人們通常理解的普通商標存在諸多不同,這些差別也導致在對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給予司法保護時必須遵循其規律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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