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依據監督檢查權限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方式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進行核實。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權利人檢驗、檢查、檢疫、鑒定、識別或者認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辦案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予以結案:
(壹)行政處罰決定已經執行完畢;
(二)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執行的;
(三)案件調查終結的;
(四)作出本規定第六十條第壹款第二至五項決定;
(五)其他應當結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