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宣告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壹)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 1、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即違反《商標法》第10條,註冊的商標使用了法律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違反《商標法》第11條,註冊的商標使用了法律禁止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的標誌;違反了《商標法》第12條,註冊的立體商標是不具備顯著特征、不能註冊的標誌。 2、以欺騙手段獲得註冊。這是指註冊商標人申請商標註冊時以虛構、隱瞞事實,或以偽造申請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欺騙手段獲得註冊,如偽造營業執照、偽造藥品或煙草管理部門的批文、偽造產地證明等。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 商標權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惡意搶註、侵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其情形較為復雜。 1、侵犯他人在先權利。這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實質上這壹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商號權等民事權利。這類商標權無效的原因在於,申請人將他人享有的權利作為自己的商標申請註冊,這是侵權行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惡意註冊。這是指註冊商標人申請註冊時違反了誠信原則,惡意將他人有影響的商標、馳名的商標等申請註冊。惡意註冊的具體情形有: (1)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2)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商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律害的; (4)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壹標進行註冊的; (5)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且商標權人是惡意申請註冊並獲得核準的。 (三)註冊商標爭議 註冊商標爭議是指,在先註冊人認為後註冊的商標與自己在同壹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爭議。根據保護在先原則,在先註冊的商標權人有權請求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二、法律依據
《註冊商標法》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商標無效宣告的相關程序在商標管理部門有嚴格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程序來處理,在進行商標無效宣告時,壹般還需要提供對方商標侵權的相關證據,或者不合法的相關證明,由商標管理部門審查後做出商標無效宣告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