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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報告書:專利技術轉讓的評估原則

主要是無形資產的超額收益

對企業專利權評估沒有統壹適用的方法,仍然是沿用現行無形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即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等。這些方法操作性較強,但不能簡單套用,而應結合專利的具體情況加以運用。下面就對這幾種方法在企業專利權評估方面的運用做出探討。

壹、成本法

成本法是用重復專利開發過程中的投入作為重置成本,再減去該專利的損耗與貶值以此確定專利價值的方法。用成本法評估企業專利權價值,壹般是用重置成本法,而重置成本的確定的依據不同又分為復原重置成本法及重新重置成本法。前者是以被評估資產原來的設計、技術條件、用料、生產工藝和流通條件為依據,用現行市價重新購置和研制與待評資產相同的全新專利資產所需的全部成本作為復原重置成本的評估值。後者是以現行新的設計、技術條件、用料、生產工藝和流通條件為依據,用現行市價重新購置和研制與評估資產功能相同的全新資產所需的全部成本作為更新重置成本,從中扣除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求得重置成本凈值,作為評估資產更新重置成本的評估值。 以成本法評估企業專利權有壹定的適用性。它主要為企業已使用專利成本費用攤銷而用,即作為財務處理上成本攤銷補償,基本上涉及專利的權屬和包容的技術,國家會計準則即有明確的處理規定。用重置成本法評估的企業專利權價值也可以作為專利投資底價的參考依據。當企業專利的預期收益難於確定,又沒有明顯的證據證明預期受益的本金化價格將大大偏離重置成本時,作為投資底價參考依據是比較合適的。另外,當發生了專利侵權行為時,該評估值也  情況下的專利權以及轉讓形式不同,確定的評估方法也不同。就專利權而言,壹般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剛剛研究開發的新專利技術,專利權人尚未投入使用就直接轉讓給接受方;另壹種情形是轉讓的專利權已經長期的或壹段時間的生產,是行之有效的成熟技術,而且轉讓方仍在繼續使用。專利權轉讓形式很多,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全權轉讓和使用權轉讓。使用權轉讓往往通過技術許可貿易形式進行,這種使用權的權限、時間期限、地域界限或處理糾紛的仲裁程序都是在許可證合同中加以確認的。

壹、使用權限

1.獨家使用權。是指在許可證合同中所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賣方只把技術轉讓給某壹特定買主,買方不得賣給第二家買主。同時賣主自己也不得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使用該技術和銷售該技術生產的產品。顯然,這種轉讓的賣方索價比較高。

2.排他使用權。指買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只把技術授予買方使用,同時賣方自己保留使用權和產品銷售權。不再將技術轉讓給第三方。

3.普通使用權。指買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可以向多家買主轉讓技術,同時賣方自己保留使用權和產品銷售權。

4.回饋轉讓權。是指賣方要求買方在使用過程中對轉讓的技術的改進和發展反饋給賣方的權利。

二、地域範圍

任何壹種專利只有在授權的國家範圍內或改過所參加的國際專利聯盟的成員國範圍內有效,超出這範圍,專利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技術許可證大多數都規定明確的地域範圍,如某個國家和地區,買方的使用權不得超過這個地域範圍。

三、時間期限

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在法定期間內有效,受法律保護,在我國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是10年。技術許可證合同壹般都規定有效期限,時間的長短,因技術而異。壹項專利技術的許可期限壹般要和該專利的法律保護期相適應。

2.3如何評估企業專利權

企業專利權是企業的壹種十分重要的無形資產,也是企業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經營中,它比有形資產可以帶來更大的價值。在相當多的場合,有必要對企業專利權價值進行評估。通過評估企業專利權,對於促進企業專利技術資本化,促進專利技術流通與交換,促進企業對專利權的利用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企業專利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僅是智力創造的成果,而且是壹種具有價值與使用價值的、非物質形態的商品。不過,這種商品與壹般的有形商品相比有其獨到之處。從“價值”的角度看,壹般有形商品價值可以根據所花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確定,而專利具有很強的探索性、非重復性和壹定的風險性,構成專利技術價值的因素很多,所以用壹般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衡量比較困難。而從“使用價值”角度看,專利從信息狀態轉變成商品,要經過研究開發、產品銷售、市場開發的過程,而壹旦被社會所接受,就會產生巨大的效益。專利權使用價值表現出非直接性、區別性特點。對企業專利價值進行評估,就應根據這些特點,就企業專利權在市場供求、價格均衡規律中的若幹具體問題展開分析,尋求專利發明創造內涵的價值,並由此建立壹種可以量化的計算方法。 企業專利技術評估主要應解決兩方面的問題,

壹是考慮哪些因素對評估存在影響,這種影響的程度有多大;

二是采用何種可以量化計算的方法。 在評估企業專利權價值時,除應首先弄清評估的目的、該專利保護期限、該專利適用的條件、該專利的特點和基本情況外,還應著重分析、考慮以下因素:

壹.該專利的先進度和成熟程度壹般地說,專利技術越先進、越成熟,其使用壽命就越長,獲利能力就越強,該專利權價值也就越大。在評估企業專利權時,應當了解該專利是屬於高、精技術還是壹般的技術,應用該專利的難易程度和所需的費用。自然,了解該專利是屬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還是外觀設計專利也是必要的,因為發明專利比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先進度要高,而外觀設計專利不涉及技術內容。

二.該專利的現時法律狀況專利權是壹種法定權利。為確保專利權的質量,維護公眾利益,我國專利法規定了無效宣告程序,並且規定了壹定的保護期。專利權如經歷過無效宣告程序並被維持下來,該專利效力的可靠性能就高,比在同等條件下評出的專利價值可能要高壹些。如果在評估時企業專利權正經歷撤銷程序或無效宣告程序尚未定案,或者該專利權正陷入壹場侵權訴訟之中,那麽,對通常情況下評估出來的專利權價值要打些折扣。

三.該專利是基礎專利還是從屬專利。從屬專利是壹項專利比在前專利(基礎專利)在技術上先進,但其實施又有賴於在前專利的專利。如果是從屬專利,那麽企業的該專利受制於基礎專利,評估價格過高會對自己十分不利。

四.該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權利要求是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法律文件和依據。權利要求十分寬泛,那麽專利保護範圍就比較大,這對提高專利評估價值有積極作用。

五.該專利剩余的有效期及經濟壽命。與商標評估相比這壹因素重要得多。隨著專利有效期的縮短,專利權價值可能逐漸降低,而到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時,專利權價值等於零。據資料統計,目前發達國家的專利能夠維持到期限屆滿之時的壹般只有專利總額的2%,即絕大部分專利在專利權期限屆滿之前即提前終止。了解專利的剩余有效期當然是有意義的,舉例而言,某項專利剩余有效期僅有壹年,那麽無論使用怎樣“權威”的評估手段和怎樣嚴謹的評估公式,該專利權價值不會超過這最後壹年的預期利潤。 專利經濟壽命同樣是應考慮的壹個重要概念。專利並非在整個保護期內都具有市場價值、獲利能力。專利具有壹定的經濟壽命周期,而且,專利在壽命周期的時段不同,其價值也不同。國內專利技術轉讓的實踐表明,技術市場最活躍、成交率最高的專利是專利授權後3-5年的專利。對大多數發明專利來說,專利的價值從某個比較小的值開始,隨時間逐漸上升,在專利權的3~5年間的某壹點達到極大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經濟壽命則更短。在評估企業專利時,應分析該專利帶來經濟收益的可能性,了解在相同市場上是否有先進的替代技術或產品的出現以及出現的時間、競爭者取得類似工藝技術的可能性等,對於確定專利經濟壽命周期有比較重要的意義。

六.運用該專利給企業帶來的預期經濟收益,包括可能獲得的最高利潤與最低利潤可以分析市場與行業情況,確定專利技術商品化的市場容量、適用範圍、應用狀況,其對現有技術的改進程度、同類產品產量、價格、行業市場利潤等因素,確定有關的專利市場及給企業帶來的利潤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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