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管制部分管制刀具暫行規定》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分子以刀具為武器進行犯罪活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管制的刀具為:匕首、三棱刀(包括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第三條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用裝備配備的以外,必須由專業獵人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持有。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單位認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並發給匕首佩帶證,方可持有和佩帶。佩戴匕首者不再從事原職業的,應當將匕首交回發放單位,並將匕首佩戴證交回原發放公安機關。
第四條加工用三角刮刀僅供工作場所的工人使用,不得隨意帶出工作場所。第五條制造上述管制範圍內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工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產量)應送當地縣、市公安局備案。產品必須刻有商標和編號(序列號或批號)。
第六條在上述管制範圍內經營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雙方應建立登記制度,供公安機關檢查。第七條在上述管制範圍內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第三條、第四條關於持有和使用的規定。軍隊、警察、縣以上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從指定的單位訂購。地質、勘探專業狩獵者和野外作業人員應向當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局)申請辦理《專用工具購買證》,並購買憑證。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到經批準的經銷商店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