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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

為規範高等學校命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日制大學、獨立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職業學校和專科職業學校)、專科學校的命名。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命名應當堅持名副其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和特色,避免貪大求全。

第三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規模、類型、學科類別、教學科研水平、隸屬關系和所在地確定名稱,實行壹校壹名制度。

第四條本科層次的高等學校稱為XX大學或XX學院,專科層次的高等學校稱為XX職業技術學院或XX學院,本科層次的職業學校稱為XX職業技術大學/職業大學。根據學校所在地區、行業、學科的特點,可以加上適當的限定詞。

第五條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理字段應當遵循以下規範:

(壹)原則上不允許用“中國”、“中國”、“國家”、“國際”等詞語代表中國和世界,也不允許用“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詞語代表大區域和區域變體。

(二)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域名;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以本省名稱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以省命名的,由省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必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3)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所有的商標、字號和名稱,不得使用外國大學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第六條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學科或者行業領域應當遵循以下規範:

(壹)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並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院校名稱,確保農林師範教育不被削弱。

(二)避免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原則上不超過兩個。

(3)避免盲目跟隨行業發展變化,頻繁變動。

(四)使用同壹學科或行業領域時,應當在省級範圍內進行區分。

第七條高等學校翻譯英文名稱應當遵循以下規範:

(壹)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壹致。

(2)如果學校名稱為“大學”,對應的英文翻譯為“大學”。

(3)如果學校名稱為“學院”,對應的英文翻譯為“college”,或者根據學科類型,也可以翻譯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ion”。

(四)學校的中文名稱含有特殊含義的,可以使用音譯。

第八條高等學校的名稱還應當符合下列規範:

(壹)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名義命名,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在學校名稱中使用對學校發展有特殊貢獻的捐贈人的姓名。

(二)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使用的名稱。

(3)避免與其他學校雷同,造成混亂。

(4)字數原則上控制在12字以內。

第九條獨立學院轉獨立設置學校的名稱中不得包含原學校的名稱和簡稱。

第十條在實施本辦法的基礎上,營利性民辦高校的名稱必須明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學校成立時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使用學校簡稱,學校名稱中只能省略公司組織形式。

第十壹條實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命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嚴格管理、合理使用和依法保護承載學校歷史和聲譽的無形資產,保持名稱穩定。原則上,同壹級別更名的時間間隔至少應為10年。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的命名,作為高等學校設置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按照高等學校設置程序審批。

第十四條服務國家和區域重大戰略等特殊情況的高等學校的命名,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擴展數據:

《暫行辦法》對高校名稱中使用地理領域、學科或者行業領域、英文譯名等進行了明確規範。不允許冠以代表中國和世界的習慣用詞和地區、地域變體的用詞;不要使用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域名。

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以本省名稱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以省命名的,由省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必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所有的商標、字號和名稱,不得使用外國大學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並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的名稱;避免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原則上不超過兩個;使用同壹學科或行業領域時,在省域範圍內應有壹定程度的區分。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壹致,對於學校中文名稱中有特殊含義的字段可以采用音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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