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和《公司法》對此並無禁止性規定。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誌。壹個公司只能有壹個註冊名稱,但可以申請多個註冊商標。《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公司名稱變更的具體流程如下:
1。核準公司新名稱;
2。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3。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承諾書、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書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4。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5。變更稅務登記證(稅務局辦理);
6。變更銀行信息(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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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