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違反前述規定,沒有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壹並收繳、銷毀。
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通過法定程序允許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類型有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
商標權是企業對註冊商標享有的財產權,但要使註冊商標成為壹項工業產權,為企業創造現實或可得的利益,則必須通過使用。商標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標直接附著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而行銷於市。此外,在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為了商業目的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同樣構成使用。
商標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標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標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許可使用。商標使用許可是商標所有權中壹個非常重要的權利,運用得當,可使企業獲益多多。對此,企業應予重視。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