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標許可 人的權利和義務 壹般地講, 商標 使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是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他們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他們之間依法自行設立的,規定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之中。在實踐中,商標許可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是: 許可人依合同的約定享有收取商標許可費的權利;有監督被許可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被許可商標的權利;以及在被許可人嚴重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收回商標使用權並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利。與此同時,許可人有適時提供真實合法的被許可商標的義務;有保證被許可人不受任何 商標侵權 控告及保護商標專用權的義務;對於獨占許可的,許可人自己應當停止使用並且不再許可他人使用;對排他許可的,許可人不得將被許可商標再許可給他人使用。 二、商標被許可人的權利和義務 被許可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域範圍內使用約定的 註冊商標 ;對於獨占許可的,監督許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許可商標;對於排他許可的,監督許可人不再將被許可商標許可他人使用。被許可人有繳納商標許可使用費的義務,有不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和限制使用被許可商標的義務,發現商標的 侵權行為 ,被許可人應當及時通知並協助許可人查處商標侵權。 另外,根據《 商標法 》第四十條規定: 商標註冊 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權 的使用在生活是很常見的,但是商標權的使用是經過商標認可人的同意,可能認可人會收取壹定的商標許可費,在沒有商標認可人的同意或知情下使用是違法的,許可人是有權起訴的。同時商標合同許可人也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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