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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要錢嗎?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63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根據該條規定,註冊商標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註冊商標申請,或者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要求續展、變更註冊商標事項,或者其他人對註冊商標申請提出異議,要求撤銷註冊商標,等等,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壹定的費用。1995年12月21日,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計價格[1995]2404號《關於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廢止了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於1992年發布的《關於商標註冊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通知》,並於1996年1月1日起執行。該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為了適應我國商標管理工作的發展,解決目前商標業務收費偏低、中外企業收費不壹致的問題,逐步與國際管理接軌,決定適當提高商標業務收費標準,並實行中外企業統壹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為:受理商標註冊費10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壹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100元),補發商標註冊證費1000元(含刊登遺失聲明的費用),受理轉讓註冊商標費1000元,受理商標續展註冊費2000元,受理註冊延遲費500元,受理商標評審費1500元,商標評審延期費500元,變更費500元,出據商標證明費100元。(2)根據財綜字[1995]88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增加商標註冊管理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增商標業務的收費標準核定為:受理集體商標註冊費3000元,受理證明商標註冊費3000元,商標異議費1000元,撤銷商標費3000元,受理馳名商標認定費5000元,受理集體商標註冊費3000元,商標適用許可合同備案費300元。(3)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工本費以及《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和《商標註冊證》驗證費,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商標通過註冊之後,不需要每年繳納任何維護費用。此外,1995年6月7日,國家計劃委員會發布了計司價格函[1995]50號《關於調整商標查詢費標準的通知》,對商標查詢收費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根據規定,通達商標服務中心為境內、外單位和個人辦理普通商標查詢,應當在5日內提供查詢結果,並按照以下標準收取商標查詢費:(1)普通查詢中文商標每件60元;(2)普通查詢外文商標每件100元;(3)查詢圖形商標每件120元(現已規定不再查詢圖形)。應查詢單位和個人的要求辦理加急商標查詢,應在2日內提供查詢結果,並按上述收費標準加倍計收加急查詢費。商標查詢單位和個人需要特快專遞、傳真取得查詢資料的,特快專遞、傳真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另行計收。該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商標查詢收費的規定同時廢止。商標查詢收費嚴格說並不屬於本條規定的辦理商標事宜的規費,但是與本條規定有緊密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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