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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使用他人商標罪的客體?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罪有三種:1。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是:1)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符合犯罪標準的,構成本罪。2)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註冊商標的合法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3)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4)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情節嚴重。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壹)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所有人依法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構成了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我國《商標法》明確指出,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保護。侵犯商標專用權表現為生產或者制造假冒商標,其他表現為銷售假冒商標。在實際生產中,銷售更多的是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無壹例外都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而且,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客觀上使得大量假冒、偽劣、劣質產品投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和其他同類產品造成沖擊,造成消費者真假難辨、上當受騙,更有甚者。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雖然自己並不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但使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在經濟上支持了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犯罪分子,強化了犯罪分子的心理。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之壹。本罪的客體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多為假冒、劣質、劣質甚至有害的商品。所謂假冒註冊商標商品,必須是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商品。如果故意銷售的商品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未與註冊商標的商品同種類展出,則不能構成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銷售,是指通過購買、銷售、推銷或者兜售等方式向他人銷售商品的行為,包括批發和零售,請人代銷,委托銷售。無論行為人采取哪種形式,只要銷售數額達到較大數額,就構成本罪。值得註意的是,這裏銷售的商品不應該是自己生產、制造、加工的商品。銷售的商品不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如無商標的商品,或有商標但無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有註冊商標但無他人註冊商標但有自己註冊商標的商品,或雖有他人註冊商標但未在同壹商品上使用的商品,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後進行銷售,構成犯罪的,則分別犯了兩個罪,兩者之間存在吸收關系,應當選擇重罪,從重處罰。但從兩人的法定刑來看,很難說誰輕誰重。考慮到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其商標假冒行為的後續和延伸,以假冒後銷售假冒商標的行為定罪為宜,處罰應較重,不能數罪並罰。如果事先與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串通,事後以其名義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也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只有銷售金額達到較大數額,才構成犯罪。雖有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但銷售金額不大,不構成本罪。所謂銷售額,是指銷售者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全部違法所得,不扣除成本和稅款。它與非法所得不同,非法所得是扣除成本後的實際利潤,與業務金額不壹樣。行為人完全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為經營額。如果是沒賣出去就被查封,這裏只有業務金額沒有銷售金額。沒有銷售金額或者雖然有銷售金額,但是金額不大。壹般不能作為犯罪處理,但也不是絕對不能作為犯罪處理。犯罪情節惡劣,如屢教不改,或者壹旦銷售數額將特別巨大,危害嚴重的,應當以犯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但需要指出的是,已經售出,但買受人以各種理由未支付銷售金額,所以不是沒有銷售金額,構成犯罪,應當是既遂,而不是未遂。(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可以構成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依照本條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明知”的範圍不能太窄,“明知”不等於“明知”,只要行為人知道所售商品是假貨就應該知道。這是因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流通處於違法狀態,經營者往往在交易時就得到消息,不需要明示。另外,壹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道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是,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實踐中,認定“明知”的標準是:(1)有證據證明行為人被告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二)銷售的商品進價和質量明顯低於市場上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3)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歷和知識,可以知道其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構成犯罪(壹)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所謂商標標識,是指附有商標圖樣、商標註冊標記、“註冊商標”字樣、註冊商標標記、核準註冊名稱等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紙、商標帶等。是表明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識別標記,包括:(1)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的包裝、說明書等附件上標註的“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商標標識、註冊標記;(二)印刷在商品或者包裝上的註冊商標圖形,即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及其組合圖案;(3)經商標局核準註冊或能起商標作用的商品的特定名稱和外觀。商標到期或者因其他原因被註銷的,其標誌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本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的商標標識。如果是自己的商標標識,是不能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未經授權的商標標識的嚴重行為。偽造是指無權制造他人註冊商標的單位或者個人,即未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商標指定印刷單位資格,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合法許可、委托或者授權,私自仿制其風格、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形狀、顏色、質地、 他人註冊商標的特點和制作工藝制作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非商標所有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權印制該商標的單位或者個人。 所謂擅自制造,是指依法享有商標印制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商標所有人授權,制造與其註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違反委托合同的規定,擅自套印商標標識,雖經註冊商標所有人授權,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商標,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曬版、燙印、模壓、燙金、貼花等技術活動。所謂銷售,是指銷售、兜售或者倒賣偽造或者未經授權的他人商標的行為,包括擅自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不合格商標的行為。關於銷售行為,只有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才可能構成本罪。如果銷售的不是偽造、擅自制造的,比如銷售自己的商標標識或者他人真實的註冊商標標識,則不構成本罪。偽造、擅自制造、銷售,必須是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即使存在偽造或者擅自制造、銷售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是未註冊的商標標識或者是已經過期的註冊商標標識,不構成本罪。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的,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只有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出售,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銷售金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93 12 1《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主商標標識的,違法所得654.38+0萬元以上,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2萬個(套)以上的。或者雖不符合上述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兩次行政處罰的;將註冊藥品商標供他人使用的;采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他人商標的商品或者偽造、冒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不良社會和國際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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