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損害時,損害賠償糾紛壹般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壹、雙方協商
賠償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自願、平等、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損害程度和實際結果,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解決糾紛,由侵權人或者其責任承擔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幾乎所有的侵權糾紛都可以這樣判定。
第二,申請行政機關調解
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受害人的請求,以調解、裁定等方式解決特定領域的侵權賠償糾紛。,並決定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可以請求行政機關調解的賠償糾紛主要有: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損害賠償、與著作權侵權糾紛有關的損害賠償、與專利侵權糾紛有關的損害賠償、與商標侵權糾紛有關的損害賠償等等。受害人或者侵權人可以接受或者主動申請行政機關調解;雙方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侵權人也可以就減少賠償金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行政機關調解,受害人與侵權人達成協議後,侵權人反悔、拒絕履行或者不按期履行賠償義務的,受害人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賠償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在15日內簽發支付令。侵權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05日內支付賠償金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15日內未提出異議且支付令未履行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規定的賠償。侵權人在15日內書面提出異議的,支付令自動失效,因為法院決定終結監督程序。但是受害人還是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的。
第三,申請仲裁
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就侵權賠償糾紛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根據法定仲裁程序,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通過對侵權行為和事實以及賠償請求的調查和調解,作出是否支持賠償請求的決定。仲裁解決民事賠償糾紛應當是自願的,必須有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協議達成後,除非雙方放棄協議,爭議只能通過仲裁解決,任何壹方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壹方不履行裁決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提起訴訟
發生損害賠償糾紛後,受害人可以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的審理,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解決賠償糾紛最權威、最有力的途徑。如果爭議雙方不能或不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最終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爭議。當然,如果當事人不願意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