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權根據受害者提供的初步證據,采取刪帖、斷開服務器等必要措施,防止損害擴大。網絡服務提供者以發布或者刪除網絡信息為由,向受害人索要大量財物,是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千壹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侵權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損害擴大部分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脅迫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