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內部決策程序來看,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主要財產的轉讓應當經股東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同意,法定代表人無權直接在合同上簽字。但該決議是否由股東大會通過,是公司內部程序,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直接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且第三人與法人之間沒有惡意串通,支付了合理對價的,公司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承擔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