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規定如下: 1、專利代理人應當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以及《專利代理人工作證》; 2、初次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實習滿壹年後,專利代理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 3、其他規定。
法律客觀:《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解散或者不再辦理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業務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註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手續。 專利代理機構註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應當在營業執照註銷三十日前或者接到撤銷、吊銷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業務,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註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手續。未妥善處理全部專利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股東不得辦理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