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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嗎

可以。職務發明,申請人是工作單位(可能是法人),不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轉讓之後申請人變了,發明人或設計人不變還有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可以約定專利權歸屬,申請人可能會是委托方或者合作的某壹方,但是發明人或設計人不變可以理解為申請權是財產權,可以轉讓、可以約定,申請人可以變化;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人身權利(署名權)不會發生變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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