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服務體系建設,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定期出版專利公報,促進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