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知識產權的規定如下:1。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2.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3.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4、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3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