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也要看具體案件本身,因為沒有關於本案的詳細專利資料,所以我只能從理論上概述壹下我個人的觀點:如果柔軟是必要的,如果柔軟達不到要求也不能解決技術問題,那麽專有權就是缺乏必要的技術特征,可以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告專利無效。如果即使沒有柔軟,專有權中的其他技術特征加起來也能解決發明人想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那麽柔軟就不是解決專有權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不屬於缺乏必要技術特征。
對於充分公開的問題(《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是指說明書應當公開到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程度。如果柔軟性確實是這種情況下的必要特征,而說明書沒有對此進行說明,那麽妳可以利用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宣布其無效。
具體情況看案件本身,需要提出無效建議,找專業機構。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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