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 2.先用權人的利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準備,並且僅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這就是先用權原則。 3.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出售的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銷售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 4.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使用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4項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過同中國 簽訂的協議 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權。 5.非商業目的的使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權,因為該行為不屬於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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