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該條明確規定了審查起訴期限和變更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這壹規定是長期審查和起訴經驗的總結,符合準確和及時處理案件的要求。
擴展數據: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由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行政訴訟只有追訴期限的延遲,沒有追訴期限的中斷。只有在起訴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才有權進行司法審查。
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立案時未查明,但在審理中查明起訴期限已過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在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中,都有關於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
比如《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自復議期滿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再比如,《郵政法》、《統計法》、《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追訴期限為15日;森林法、海關法、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起訴期限為30日;專利法規定的起訴期限為3個月。不同的行政訴訟有不同的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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