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體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相似性
第壹,投資方基本壹致。兩者的投資者只能是自然人(公民),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當然,作為投資主體的自然人(公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二是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對投入的資產均實行申報制,不需要經過法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資。因為兩者都承擔無限責任,不強調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支付作為出資。
第三,兩者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相同,必須以個人或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如果以出資額來劃分,個體工商戶可以分為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兩種形式;而個人獨資企業也可以分為個人財產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家庭財產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在責任方面,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以家庭財產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以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第四,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作為經濟組織,必須具備必要的資金、場所、從業人員和生產經營條件。這也是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必要條件。
此外,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商標使用人和廣告策略上也有很多相似之處。
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在投資主體、出資方式、責任承擔形式等方面是相同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作為登記主管機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不受歧視地隨意登記註冊。
二、個體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第壹,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法定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戶可以沒有名稱,或者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也可以經營。
也就是說,合法的企業名稱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前提條件,而不是個體工商戶的前提條件。
第二,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和經營者為同壹人,且都必須是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和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出資人可以委托或者聘請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
換句話說,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可以分離的,這就決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更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征。個體工商戶的所有權和經營權與投資者融為壹體,已經不能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要求,只能適用於小規模的經營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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