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嚴格條件審查。法院要加大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2、改進保全方法。堅持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按照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的順序選擇使用保全措施,給暫時陷入困境的債務人留出路,盡量不影響其生產經營活動,避免因保全方法不當而造成負面作用。3、完善法律規定。完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要明確規定財產保全的適用情形,細化具體條件,規定財產保全的實質要件;同時對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具體要求以及濫用財產保全造成對方損失如何賠償等問題要作出明確規定,適當提高財產保全“門檻”,增強可操作性,嚴防當事人濫用保全權利。對濫用訴訟權利惡意提起訴訟或者濫用訴訟權利妨礙司法秩序的行為,在法律沒有明確限制的時候,對於濫用訴權型虛假訴訟的防治問題,還是應該著重於個案,強調法官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裁量當事人的訴權行使。比如,對財產保全申請的,要求申請人提供充足擔保,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完全以訴訟標的為準,要充分考慮合同標的、實際履行情況和直接損失,防止保全過度,損害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對異議申請的,要加快異議審查決定進程;對重復鑒定的,嚴格依據規定決定是否同意鑒定,同意的,對鑒定機構要有明確的時間要求;商標、專利訴前臨時措施申請,嚴格掌握啟動條件,必要時采用技術對比才予以裁定,要求提供擔保時,除了考慮到被申請人的收入和合理費用外,還要考慮申請人惡意行為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和支出;另外,對濫用訴權型虛假訴訟要加快審理周期,允許受害人依照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主張侵權責任賠償。最為關鍵的是在於法官如何嚴格依照規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壹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