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申請人:是權利人,是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擁有者。申請人應當是民法中規定的“人”,即: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專利的發明人:是技術人員,他們是為專利所記載的技術方案在技術上做出貢獻的人。發明人壹定是自然人。換個通俗易懂的解釋:如果將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比作房子的產權人,則發明人就是合法居住在房子裏面的人,而這可以沒有任何關系。可能這個例子不是很恰當,呵呵。在專利申請階段、授權階段,均可以修改申請人、發明人。在專利授權公告之後,壹般可以稱“申請人”為“權利人”,或者“專利權人”。二者的變更時間沒有具體限定,並且,二者的變更也是沒有必然聯系的。申請人的變更,相當於權利的轉讓,是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擁有者的變更。發明人變更,壹般是在申請的時候寫錯了、或者少寫、多寫的情況,後續可以更改、增加或減少,但是任何壹種變更,都需要原始申請階段的所有發明人簽字確認。如果是姓名寫錯了,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同壹個技術方案在同壹天同時提交實用新型申請和發明申請,是中國專利法允許的。但是,當發明專利申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具有授權前景的時候,是需要放棄同時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才能夠授予發明專利權。因此,如果在發明專利審查期間,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發生的改變,則會影響到後續發明的授權。換句話說:原來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都屬於同壹個人,那麽,放棄壹個新型獲得發明專利權,這個人就能作決定。但是如果新型更換了權利人(申請人),當發明要被授權的時候就會出現問題:例如新型的權利人換成了甲,發明的權利人是乙,當要給乙的專利授權的時候,要求甲方其他的專利權,這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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