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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壹方面,知識產權是壹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壹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壹類。

■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壹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壹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壹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壹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壹的保護期限。

■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占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壹,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準,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註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壹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壹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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