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務發明成立的條件是什麽?
1,在自己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執行本單位分配的工作以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後1年內做出的與本人在原單位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雖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工作單位是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但是專利中具有個人屬性的權利仍然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比如署名權。此外,為了激勵發明人和設計人,我國專利法還賦予了發明人和設計人享有榮譽和精神獎勵的權利以及獲得物質獎勵的權利,並相應規定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的義務。
除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被批準後,申請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二、單位對工作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專利申請權。
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相比,用人單位的權利體現在掌握員工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即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如果單位申請並被批準,該單位就成為專利權人,可以獲得行使專利權的完全權力;但如果單位放棄了申請專利的權利,那麽該發明創造自然不能變成非職務發明創造,而應該作為社會公共財富為公眾所用。即只要發明符合“職務”二字的基本條件,單位就成為權利人。無論是否行使專利申請權,原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不得對職務發明創造行使專利權。
2.獎勵或回報發明人的義務
單位的這壹義務與發明人獲得獎勵或報酬的權利內容基本壹致。
綜上,員工在工作中會利用單位條件做出壹些發明創造,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認定職務發明。這些條件包括職工在單位內完成的、利用職務之便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或者利用單位物質條件或者執行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完成後,該單位應當申報專利,成為專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