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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管轄的壹審刑事案件有哪些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如下: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主要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壹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或抗訴的二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二審案件。

壹、中級法院管轄三類特殊案件:

1、專利、海關案件,即有關確認發明、專利權及海關處理的案件。因為專利、海關設置特殊,壹般的行政機關全國普遍設置,專利、海關機關只設在業務需要的地方,另外專利、海關有壹些專業性技術要求,所以需要提高審級。

2、省、部級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被告的行政級別較高(省壹級、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所以客觀上基層法院管轄比較難,需要提高審級。

3、重大復雜的案件,即影響重大、案情復雜的案件。

二、法律生效的範圍:

1、時間效力,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終止生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效力,指法律對什麽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適用於全國公民,有的法律只適用於壹部分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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