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地方地方知識產權部門處理。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這條規定表明,過去《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不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只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壹些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簡稱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的稱為地方知識產權局。目前,全國已建立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有54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職能的規定僅適用於它們。
《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地方政府機關的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它應當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從法律規定的權限看,它具有專利管理和專利執法的雙重職能。依照《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它們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決以下糾紛:
1.責令停止專利侵權行為。
2.處罰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3.處罰冒充專利行為。
4.對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的懲戒行為。[資政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