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第五十八條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第五十九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第六十條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壹式兩份。第六十壹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並通知復審請求人。第六十二條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第六十三條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2001年6月19日)第二條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三條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於2001年7月1日以後作出的關於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條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於2001年7月1日以後作出的關於維持駁回實用
法律客觀:《專利法》第四十壹條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