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專利申請 權 轉讓合同 的風險防範: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轉讓的是 申請專利 的技術,當事人需要註意的是:在受讓人申請專利被駁回時,受讓人應自負責任。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申請被駁回的責任分擔,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壹種方式。 二、 專利權 轉讓合同的風險防範: 關於專利權轉讓合同,需要註意的是:專利權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要經過 專利 局登記、公告才能生效。而不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對保推論性當事人利益很不利。在簽訂合同後,應註意要經過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風險防範: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最為常見的壹類打顫誌讓合同,出現的問題主要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讓與人的義務,主要是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值得引起當事人註意的是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人的義務。在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中,在授權範圍內讓與人不駐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自己也不能實施專利。在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中,在授權範圍內,讓與人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但自己可以實施專利。審 專利權人 實施許可的兩種特殊形工。另外實施許可還包括普遍實施許可、相互實施許可等。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適合自己的實施許可形式。 受讓人的義務主要是支付使用費且在許可範圍內實施專利。這與許與人的義務有相通之外,壹方的權利就是另壹方的義務。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實施專利。 四、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風險防範: “技術秘密”是新 合同法 新增加的概念,範圍比非專利技術小。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第壹個需要註意的問題就是怎樣認定技術秘密的可靠性、實用性。這是在實踐中較易產生糾紛的問題。壹般認為,不能以產品技師等個別因素來衡量,而應該進行全面的鑒定,最好的方法是聘請專業機構和人員進行全面鑒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壹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檢驗方法,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迅速解決。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讓與人有提供技術資料和情報的義務,而不能為了保密而不技術“交底”。其實當事人完全可以簽訂保密條款,保證技術秘密不泄露。保密條款主要是用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也可以用在其他技術轉讓合同中未以開技術部分。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受讓人應按約定支付使用費,並且不能將技術秘密擅自轉讓給第三人。 技術咨詢合同 中,受托人應就特定技術問題進行調查論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咨詢報告,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 在該合同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應對所涉技術問題、咨詢報告的內容、期限、質量進行詳細約定,尤其對於咨詢報告可能出現的虛假、延誤問題,應明確其 違約責任 。在接下來的案例壹中,受托人在約定期限內未能完成調查論證,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雙方在合同中對違約責任約定較為明確,包括退還調查費、支付 違約金 、賠償損失等,因此作為委托人的網架廠得以挽回其經濟損失。 五、 技術服務合同 的風險防範: 技術服務合同中,受托人須完成服務項目,按期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則須提供工作條件、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在該合同中須註意的重點問題仍是關於工作條件、工作成果等技術事項的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確,壹旦出現糾紛,雙方將各執壹詞,不利於對守約方權利的保護。在接下來的案例二中,技術公司和鎮政府在合同中對工作條件、工作成果進行了詳細約定,鎮政府嚴格履行了合同,技術公司無力保證工作成果的完成,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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